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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9, 2024 1:56:24 GMT -5
若昂·格兰迪诺·罗达斯 商业的国际的 岩石若昂·格兰迪诺·罗达斯 [Spacca]古代商业的主要标志是其国际性,无论是通过海上还是陆上进行。许多世纪以来,这一特征一直存在,几乎没有或没有受到领土当局的阻碍。伟大的欧洲广场与大教堂一起代表了中世纪建筑的最佳典范,仍然见证了当时畅通无阻的商业力量,以定期和纪念性的集市为标志。 现代国家,其在划定的边界内拥有主权的理念,具有自治且经常编纂的国家法律,具有严格的边境控制,特别是自1800年代以来,被称为民族和编纂的世纪,将导致国内贸易和贸易之间的两部分分。国际贸易。 希腊圣人涵盖所有知识分支:索菲亚。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知识的复杂性不断增加,学科出现并变得个性化。许多人认为法律是罗马制定的,但它也不能免受专业化的影响。民事法和万民法之间的区别是经典的。 就法律的国际方面而言,从12世纪开始,出现了Conflictum Legum(法律冲突),后来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被称为国际私法。该体系使得选择适用于自然人(后来也包括私人法人实体)之间的法律行为或交易的法律成为可能,这些法律行为或交易涉及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1 ]。 15世纪左右,随着主权思想的出现和国 保加利亚电话号码列表 家的出现,有必要建立一个法律分支来规范这些新的主权实体的对外关系:国际公法,后来成为国际公法。管辖国际政府间组织和国际法的其他主体[ 2 ]。 在一段时期内,人们认为这两个被认为是独立的学科是法律的唯一国际化产物。然而,这些纪律并不像以前想象的那样被禁止;法律的国际方面也不仅仅局限于这些方面。国际贸易法和一体化法将被添加到其中。 贸易自起源以来一直通过习惯 [ 3 ] 以及学者的教诲在国际上受到监管,而来自法定当局的影响很少或根本没有。商人行会根据其根深蒂固的惯例,制定了标准条款和标准合同,最终形成了商法,其有效性来自于当事人的采纳,而不是公众的认可。因此得名:contats sans loi。即使在落实国家权利之后,商业惯例的重要性和利益相关方本身制定的“规范”(新商法)依然存在,部分原因是各国通过以下方式制定统一商法的缓慢性和偶发性。一项国际条约。毫无疑问,国际贸易法是国际法的一个方面,尽管它具有独特的性质,但由于其来源:国际私法(国内法的一部分)、新的商法(每个国家的法人起源)国际贸易的一部分)和源自多边国际条约的统一商法。 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的一体化法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制定的一套规范,用于管辖主要发生在其领土内但分布在两个或多个成员国的法律行为和事实。 保护主义和国际贸易自由化是当前的两个趋势。第一个是以众多区域一体化组织为代表,其目标是不同程度的经济一体化:关税优惠区、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或经济货币联盟。第二个是以多边谈判为基础,以贸易自由化为目标,通过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开始实现;1995年,随着国际贸易组织——WTO的成立,情况有所改善[ 4 ]。 在这种背景下,有两种类型的遗嘱协议值得我们关注;国际合同和国际条约。重要的是要记住,首先,两者都起源于民事法和教会法。 经典含义是合同是意志的协议,旨在取得、保护、变更或消灭权利。国内和国际都属于合同类型。国际合同的特点是与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法律要素)相关联;及其对国际贸易(经济要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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